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1日21时44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C57325的4轴重型罐式货车行经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904+590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9.4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8.45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温州市华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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