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9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2年11月20日0时6分,周富营驾驶浙BDT0755轿车(出租车)营运至鄞州区G329***东路附近时在车内吸烟,其行为涉嫌在车内吸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周富营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