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9日13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码头水域对浙嘉善槽69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魏芬。4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5月1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佳佳、俞卫芬承办此案。2022年5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郭月英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照片、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魏芬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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