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8日9时4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和睦仓储有限公司码头附近水域巡查时,发现华泰6616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李玉祥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李玉祥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李玉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其行为涉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李玉祥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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