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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鲍俊睿存在执业质量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财罚字[2022]第20000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鲍俊睿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2〕60号

当事人:鲍俊睿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9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街道***1号***大厦4楼408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3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起对杭州钱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你签字出具杭州昂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字〔2021〕第2810号,收费0.11万元),杭州***云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字〔2021〕第2378号,收费0.21万元),杭州壹嘉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字〔2021〕第544号,收费0.35万元),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杭州昂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字〔2021〕第2810号)、《杭州华夏云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字〔2021〕第2378号)、《杭州壹嘉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字〔2021〕第54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2021年度业务台账》;(3)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令)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