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2〕 号
当事人:李淑筠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3***********8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厦E907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9号),检查组于2022年5月24日起对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1号,审计收费1.5万元)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银行存款期末余额2309.04万元,占资产总额15.14%;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2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4.75%。对上述事项,你均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获取借款合同。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92.62万元,占资产总额24.2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354.25万元,占资产总额8.8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667.13万元,占资产总额10.9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320.70万元,占资产总额34.89%。对上述往来款项你均未执行函证,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存货期末余额4082.74万元,占资产总额26.77%;应付票据期末余额179.08万元,占资产总额1.17%。你未执行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底稿。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余额461.38万元,占资产总额3.02%。你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也未取得车辆注册证或行驶证等证据,未对折旧计提情况进行复核。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期末余额3000万元(原值),你未获取该无形资产的原始权属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应交增值税账面166.04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40.38万元;应交城建税账面11.92万元,城建税纳税申报表9.83万元。你未编制应交增值税查证表,也未对应交税费进行复核验算,未关注并说明增值税、城建税账面金额与申报表金额的差异原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2020年度营业收入发生额33194.34万元、营业成本发生额30621.80万元。你未编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检查表,也未执行营业收入截止测试,未编制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2020年度管理费用发生额1009.61万元、财务费用发生额154.67万元。你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凭证检查表,也未执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截止测试,未就管理费用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深会审〔2021〕第23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 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