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注册会计师李峰存在执业质量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财罚字[2022]第20000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李峰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2〕67号

当事人:李峰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
地 址:萧山区***街道***560号心意广场2幢18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3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3日起对***州德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德亿所)超胜任能力执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州德亿所主任会计师存在违规行为,且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由中介代理机构承接审计业务并委托***州德亿所执行业务的行为。
检查发现签署的部分高新年审报告和专项报告系由***州创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承接,***州德亿所与该公司打包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州德亿所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审计费由***州创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按相关收费标准60-70%的比例支付给***州德亿所。其中,2019年涉及高新年报32份(12家企业)16.34万元,高新专项报告26份(13家企业)7.52万元,共收费23.86万元;2020年涉及高新年报28份(10家企业)12.824万元,高新专项报告22份(11家企业)7.13万元,共收费19.954万元;2021年高新年报11份6.95万元,高新专项报告4份5.5万元,应收审计费12.45万元,截至检查时2021年审计费未收取。***州德亿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和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情节严重,你作为***州德亿所主任会计师负相应责任。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德审〔2020〕第330号,审计收费2.7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往来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检查替代程序。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8885.05万元,占资产总额36.93%;应收账款中对外币应收客户均未列示外币本币余额,未执行按期末汇率折算汇兑损益的检查复核程序;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11.97万元,占资产总额0.91%,未取得余额明细表,也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见应收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和验算记录;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109.23万元,占资产总额3.9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0964.83万元,占资产总额65.14%。你未对上述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未就款项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未实施监盘等重要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35270.01万元,占资产总额45.08%。你未取得期末存货明细清单;未记录企业在产品的内容、性质、成本核算方法;未检查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分配结转;未见执行监盘或项目查勘的审计程序,未就存货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缺失。
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本年发生额60821.61万元。你未实施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截止性检查测试程序;未执行收入实质性分析程序;未编制营业成本的审计底稿。你未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应交税费未进行复核验证。
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期末数2551.73万元。你未对本期销项、进项进行验算,也未取得期末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2536.58万元,你的审计底稿显示本年应交所得税余额为19.81万元,两者差异较大,你未关注差异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税费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德审〔2021〕第148号,审计收费2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适用不恰当。
该单位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却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恰当。你未检查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存货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
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金额26253.6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8.27%。你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被审计单位本期营业收入61343.68万元,营业成本60357.91万元。你未检查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未取得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要合同,未按主要合同检查建造项目的合同价格、合同预算成本和合同毛利;未取得各个工程项目收入总额、成本总额和完工进度等数据;未检查合同进度,对跨年度的合同未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未就营业收入/成本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和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四)未对应收账款回函差异实施进一步检查程序。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函证金额398.81万元,回函金额230.98万元,两者差异167.83 万元。应收账款--***州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函证余额3646.63万元,回函金额3577.98万元,两者差异68.65万元。你未关注调查回函差异并确定是否存在错报。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遗漏披露子公司。
被审计单位对***州港升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为218万元)持股50.92%,被审计单位实际出资111万元。审计后财务报表未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列报,在报表附注中也未披露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德审〔2021〕151号,审计收费10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未对白条抵库情况进行调整,未评价该错报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存在白条抵库金额407.45万元,审定报表中仍然列报在库存现金中,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项目存在错报,你未建议企业调整该错报,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调整的原因,未评价该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声明书后也未附“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二)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收入存在错报,未评价该错报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州鑫讯宇贸易有限公司1256.59万元,均为代开安置房发票,账面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款项为代开发票形成,确认无法收回,经济利益预计无法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资产减值损失存在错报。审计未调整该错报,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调整的原因,未评价该错报对审计及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声明书后未附“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上述(一)(二)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州太能硅业有限公司成本法核算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且审计报告附注列报有误。
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州太能硅业有限公司账面余额5000万元,持股比例26.37%,你未检查成本法核算依据。若按权益法核算,影响本期利润-8.58万元,影响累加利润-1571.93万元。你认为其为实际控股,应作为子公司,则应在附注中披露,但报告附注中依然按照联营企业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期间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营业收入10557.49万元,你未检查合同、房屋交付单、相关发票等原始证据,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94.79万元,你未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测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州德亿所与***州创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批量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清单;(4)《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德审〔2020〕第330号)、《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德审〔2021〕第148号、《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德审〔2021〕151号)、业务约定书、发票;(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