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2〕63号
当事人:叶迈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8号802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4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1日起对浙江海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旭所)超胜任能力及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浙江海旭所存在允许其他事务所借用本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存在允许其他4家事务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检查中发现浙江海旭所允许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徐林伟)、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4家事务所在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借用本所资质出具报告并收取30-35%的费用。其中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报告是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另外3家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报告均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 4家事务所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对方单位 报告数量 结算单位 结算比例 备 注 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 81 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 65% 76份审计报告及5份验资 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徐林伟) 4 杭州创谋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5% 高新认定专项 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 1 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 65% 高新认定专项 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 1 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 70% 高新认定专项 合 计 87 注:上表中除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尚未全部结清,其他均已结清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徐林伟系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和杭州天铭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及创谋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学源系信威所的首席合伙人。 2.2021年1-6月。 对方单位 报告数量 结算单位 结算比例 备 注 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 72 未结算 65% 71份审计报告及1份验资 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 1 未结算 65% 高新认定专项 合 计 73 二、你作为浙江海旭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署了其中160份涉及借用资质审计报告(详见下表)。 叶迈签署涉及借用资质审计报告情况表 姓名 2020年度报告(份) 2021年1-6月报告(份) 年报 专项 验资 合计 年报表 专项 验资 合计 叶迈 75 7 5 87 68 0 5 73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4家事务所的书证;(4)发票;(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8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