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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0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士灶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中山西路1252号,一品阳光大厦6号、16号2-1,经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88号阳光豪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郑士灶。
现查明,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在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88号阳光豪生大酒店A座1楼监控室、B座3楼机房内以及B座3楼天台外分别继续使用6台对讲机(品牌:HQT,型号:DH-Q3,序列号均为6************8)、1台中继台(品牌:iCOM,型号:IC-FR6000,序列号:0401491)、1台中继台电源(品牌:QJ,型号:KNT-3000)及1副天线,继续使用频率411.45/421.45MHz,于2022年2月25日被本机关现场查处。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向该单位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浙经信责改通字[2022]第200000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擅自设置的无线电台。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查找、拆除设备并主动上交,这批设备用于重要会议安保管理,未产生违法所得。2022年3月7日,本机关对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进行了复查,该单位已停止使用擅自设置的无线电台,达到整改要求。
本机关认为: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于2022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同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主动查找、拆除并上交违法设备,且未造成干扰其他合法台站正常使用等不良后果,设备用于区党代会、两会等重要会议安保管理,未产生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疫情期间酒店经营困难等情况,决定给予:1. 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设备名称:中继台,品牌:iCOM,型号:IC-FR6000,序列号:0401491,数量:1台;设备名称:中继台电源,品牌:QJ,型号:KNT-3000;数量:1台;设备名称:对讲机,品牌:HQT,型号:DH-Q3,序列号均为6************8,数量6台;设备名称:天线,数量:1副);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