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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慧林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2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潘慧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潘慧林于2022年08月04日9点10分在丽水市莲都区***风景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型号 NUT PT-3688;型号核准证号:2012FP1473;发射频率:456.925MHz),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的执法人员沈彪 (1**********3)、凌勇(1**********0)出示执法证后,根据对擅自使用无 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的职权,对当事人潘慧林进行查处,发现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 并配合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工作。本机关于08月17日向当事人潘慧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潘慧林立即整改并于当天向本机关提交了整改报告,属于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形。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见证人吴浩楠的调查询问笔录;2、当事人潘慧林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当事人潘慧林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见证人吴浩楠的身份证复印件;6、***景区综合物业服务负责人吴爱娟身份证复印件;7、当事人潘慧林身份证复印件;8、当事人潘慧林提交的整改报告;9、当事人潘慧林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10、现场检查笔录;11、***景区综合物业服务承揽项目采购合同;12、***景区综合物业服务负责人吴爱娟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本机关递交书面材料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声明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人员开展调查,且其行为未造成干扰其他合法台站正常使用等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等情况,同时综合考虑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所得。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对讲机 3 台(型号:NUT PT-3688;型号核准证号:2012FP1473;系列号:1**********2;发射频率:456.925MHz;生产厂商:深圳市九伯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型号:NUT PT-3688;型号核准证号:2012FP1473;系列号:2**********8;发射频率:456.925MHz;生产厂商:***九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型号:NUT PT-3688;型号核准证号: 2012FP1473;系列号:2020010027;发射频率:456.925MHz;生产 厂商:深圳市九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