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11时50分在东经122度42分、北纬30度00分(禁渔区)进行桁杆拖虾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确认当事人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正在进行的桁杆拖虾作业与捕捞许可证书核定内容相符,该船船长31.28米,船上船员6人,船上有拖虾网具1套。执法人员当即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在禁渔区(185渔区8小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桁杆拖虾作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核准的作业类型、方式及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在禁渔区进行拖虾捕捞作业等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违法捕捞生产作业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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