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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2 〕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林敬忠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利用渔业船舶(闽连渔运66157号船)超载人员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15时55分利用渔业船舶(闽连渔运66157号船)在东经122度49分、北纬30度41正在航行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确认该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该船船长39.96米,主机功率600千瓦,作业方式类型为渔业捕捞辅助船,船上共有船员16人,渔船安全证书核定9人,超载7人,职务船员证书6本,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船主林敬忠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在191渔区4小区利用渔业船舶(闽连渔运66157号船)超载7人(船上共有船员16人,渔船安全证书核定9人)航行。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渔业船舶(闽连渔运66157号船)超载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