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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作业(涉外渔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3 〕2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闽福鼎渔08238(船舶所有人:郑万雷)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2月28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在浙南海域(E121°25.6035″,N27°12.6668″)执法巡查时,发现正在航行的0*********8船,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东面海域放置网具,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执法人员遂报批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0*********8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核定该船作为类型为刺网,核准作业场所为福建省A类渔区和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2023年2月26日至2月28日,0*********8在***东面海域放置刺网网具从事刺网生产作业,超出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范围。2月28日,0*********8被执法人员查获时,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二、处罚依据与决定
本机关认为:经调查核实,0*********8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在我省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