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捕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3 〕2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船舶所有人:张玉琴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3月14日上午11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所属的中国渔政33003在洞头海域(E121°10.122’ N27°58.920’)执法巡查时,发现停泊在***港内的琼儋渔18028船,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船上有一顶密眼拖网网具,网具上有渔获物悬挂,当事人涉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执法人员遂报批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琼儋渔18028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核定该船作业类型为拖网。2023年3月7日,琼儋渔18028从海南省儋州市***渔港出海,途中使用随船携带的密眼拖网网具捕获一网少量伙食鱼,3月10日到达洞头区***维修船舶。3月14日,琼儋渔18028船在洞头***渔港码头被中国渔政33003船查获,船上有一顶密眼网囊拖网网具被执法人员查获,网目尺寸小于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查获现场发现拖网网具上有渔获物悬挂。
二、处罚依据与决定
本机关认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