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2 〕0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孔福秋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利用渔业船舶( ***04091号船)超载人员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10时55分利用渔业船舶( ***04091号船)在***海域航行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 中国海监7028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确认该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该船船长30.17米,主机功率136千瓦,作业方式类型为漂流刺网,船上共有船员13人,渔船安全证书核定8人,超载5人,职务船员证书5本,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船主孔福秋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在 ***海域利用渔业船舶( ***04091号船)超载5人(船上共有船员13人,渔船安全证书核定8人)航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正在航行船上超载人员的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载5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渔业船舶( ***04091号船)超载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