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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2 〕0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乐加坤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9-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09时05分在东经123度11分、北纬30度54分(禁渔区)进行单船桁杆拖虾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确认当事人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正在进行的单船桁杆拖虾作业与捕捞许可证书核定的作定内容相符,该船船长27.0米,船上船员6人,船上的1套拖虾网具起网时因钢丝断裂,网具掉入海里。执法人员当即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在禁渔区(东经123度11分、北纬30度54分)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单船桁杆拖虾作业,违法所得1000元。
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单船桁杆拖虾作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裁量种类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罚款幅度为2.5-5万元”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