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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职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3 〕20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翁方林
执法部门: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确保渔业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和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和第二项“(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整(¥14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