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租赁的民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苏州国跃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新员工高超和陈冬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2〕执法队-2号),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2〕执法队-2号),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2022年3月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高超和陈冬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苏州国跃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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