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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干窑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刘丽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姓名:刘丽。经查明,2022 年 3 月 5 日中午,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嘉善县***镇***与***交叉口东北侧道路上出售快餐,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上述地点道路东侧停靠有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该车车头向南,车厢内放置有若干用于盛放已加工菜品的不锈钢盒及一个盛放米饭的不锈钢桶,车座上放置有大量用于装食物的一次性餐具。三轮车上方支撑有一大伞,车后支撑有一正方形遮阳棚,棚下放置有若干桌椅板凳。经测量,上述行为占地面积约 12 平方米。另查证,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且其已于案发后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整改后现场照片及身份证等证据。2022 年 03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综执罚告字〔2022〕第 2000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力。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 2022 年 3 月 5 日在嘉善县***镇***与***交叉口东北侧道路上出售快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