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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天凝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林青海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罚决字[2022]第 2000007 号
当事人:林青海。
2022 年 03 月 09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03 月 10 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2 年 03 月 09 日下午未取得营业执照,在
嘉善县***人民*** ***北侧约 100 米处出售苗木,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在上述地点停放有一辆车牌号码为鲁 QE1Q85
的蓝色货车,货车车厢内装有苗木,当事人的经营工具为一个简易支架,经营商品为黄桃苗、油桃苗、水蜜桃苗。整个现场占地面积约为
10 平方米。另查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无法查实且其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勘验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对地理位置等
事实;2、现场整改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3、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嘉善县***人民*** 170
号北侧约 100 米处出售苗木等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022 年 03 月 16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罚告
字〔2022〕第 200000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 2022 年 03 月 09 日下午在嘉善县***人民*** ***北侧约 100 米处出售苗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