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02月23日中午在嘉善县惠民街道***与***交叉口西北侧道路上出售杂粮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2月23日在嘉善县惠民街道***与***交叉口出售杂粮饼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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