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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雅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消行罚决字〔2023〕第01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义乌市雅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有洪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5-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二区9幢一楼的义乌市雅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义乌市雅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账号: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