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18号的义乌市海沥足浴店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义乌市海沥足浴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账号: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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