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21〕51号 被处罚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新民;职务:村委会主任;地址: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该村第二批建房村民将建房多余废土堆放在岩南村“杏桐山”林地上,并收取村民堆土费。2021年8月,第二批建房的村民开始在“杏桐山”林地堆土,9月底,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村民委员会用挖机对堆土地块进行了挖掘平整。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村民委员会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杏桐山”山场毁坏林地的面积为4.24亩,地类为宜林沙荒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人民币43026元。 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方新民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议记录和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毁坏林地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八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柒仟肆佰肆拾陆元捌角(¥:77446.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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