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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林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秀灵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21〕59号

被处罚人: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地址:义乌市后宅街道西何二区9幢1单元2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0月,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对后宅街道吴宅村“水口山”部分林地进行挖掘平整、采石,导致部分林地、林木被毁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水口山”西侧毁坏林地的面积2.4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人民币25267元;毁坏阔叶树144株,计立木材积6.225立方米,价值估算为人民币2801元。2、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水口山”东侧毁坏阔叶树166株,计立木材积7.14立方米,价值估算为人民币3213元。
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何文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山林权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水口山”西侧被毁坏林地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限期在“水口山”东侧被毁坏林木处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计249株;
3.处恢复“水口山”西侧被毁坏林地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伍角(¥:37900.5元);处“水口山”东侧被毁坏林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零叁拾贰元伍角(¥:8032.5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整(¥:4593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三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