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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22〕3号

被处罚人: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盛秀亮;职务:村委会主任;地址:义乌市佛堂镇楼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2月,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为参评金华市“美丽乡村”一星村,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对该村“殿口坟头”的林地进行平整,用于集中堆放村内水泥搅拌车等建筑工具。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在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殿口坟头”处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988亩,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人民币20173元。
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盛秀亮的陈述、会议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义乌市2018国土资源变更调查局部示意图》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楼村村集体经济薄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违法使用林地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