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21〕58号 被处罚人: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长春;职务:村委会主任;地址: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在佛堂镇云山村“旱改水”项目实施期间,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村民委员会为满足用水需要,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旱改水”项目施工方在该村“申掌形”山场一处林地挖掘山塘。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村民委员会在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申掌形”山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722亩,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人民币47917元。 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丁长春的陈述、证人证言、“旱改水”项目局部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违法使用林地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71875.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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