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杨鹏涉嫌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杨鹏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22〕12号

被处罚人:杨鹏,男,***;住址:义乌市0************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2月18日,杨鹏在义乌市******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昆明1只画眉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涉案鸟品种系画眉Garrulax canorus,系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生态价值5000元。
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杨鹏的供述和陈述、王昆明的供述、刑事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杨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