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22〕12号 被处罚人:杨鹏,男,***;住址:义乌市0************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2月18日,杨鹏在义乌市******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昆明1只画眉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涉案鸟品种系画眉Garrulax canorus,系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生态价值5000元。 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杨鹏的供述和陈述、王昆明的供述、刑事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杨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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