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移文于2021年12月20日在开化县池淮镇星口村***地块实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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