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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裕豪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小波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八、未列入《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10000+100000)/2=55000元]”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警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