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和指示牌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拆除”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和指示牌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7“招牌指示牌面积,2平方米以下,罚款基数500”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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