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0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明发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鉴于龙泉市水利局认定当事人非法采砂量较小且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的罚款(59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陆佰伍拾柒元整(20657元),合计人民币柒万玖仟陆佰伍拾柒元整(79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