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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遂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02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林樟水
执法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林樟水于2021年12月15日晚,在丽水遂昌县******G528国道与S222省道交界处河道段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采取砂石69立方米,其中37方已用于自身新建房建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伍拾元整(¥3450元),并处罚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27800元),合计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