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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杭州鸿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方国亮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杭州鸿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亮;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2021年12月21日23时0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城中队接市民举报称梅城镇千鹤村江山潮鸣项目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向工地施工员符晓雨亮证并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工地内一幢楼正进行混泥土浇筑,现场无法停止施工,厂内前后发现两辆混泥土搅拌车正在运行。执法队员现场测噪Leq63.6db,Lmax70.8db,并向符晓雨当面确认测量数值。现场已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符晓雨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7132号),要求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01月14日13时51分,受委托人刘照新在建德市梅城镇西湖金苑5幢梅城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将江山潮鸣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杭州鸿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杭州鸿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国亮,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2幢516室。2021年12月21日23时00分,杭州鸿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在建德市梅城镇佳和苑小区旁江山潮鸣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间持续至12月22日0时左右,施工中使用混凝土搅拌车浇筑楼层产生噪声被市民举报查获。另经查证,2021年12月22日00时30分,梅城中队执法队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已停止施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鸿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