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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俞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28“擅自占用市政设施,《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8条1款,占用面积,2㎡-19㎡,400,每增加1㎡,罚款数额增加200元,400+200*(x-2),2≤x≤19”的自由裁量标准,计算公式400+200*(3-2)=600,并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俞南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