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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张远征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运输工具乱倒垃圾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其接受罚款并承担已倒垃圾清运至垃圾消纳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十条:“个人乱倒垃圾污染面2平方米,罚款额度为150元”,当事人乱倒垃圾污染面积为2平方米,故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圆(¥15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