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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绮(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呦米服装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姓名:陈绮,性别:女,民族:***。2022年01月05日16时06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街道***大道1187-5号有米服装店,依法对其店铺招牌设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检查现场,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建德市***街道呦米服装店”,经营者为陈绮。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招牌审批相关许可,现场已拍照取证,并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8501号),要求当事人到城东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另经查证,招牌长0.7米,宽0.7米,共计面积0.49平方米。招牌为绿色底板,内容为“有米”。 我局于2022年01月04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0013506号),要求当事人改正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到城东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有米服装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建德市***街道呦米服装店”,经营者为陈绮,2022年01月陈绮在未经审批与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道1187-5号设置招牌,于2022年01月05日16时06分被执法队员巡查时查获。2022年03月09日,执法队员对当事人出店经营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进行了招牌备案,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之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尚未列入《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