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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喜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伟平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1月17日下午,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在杭州市白塔公园区域进行日常执法巡查,当日15时00分,巡查至位于杭州市白塔公园A区块4号楼装修工地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在杭州市白塔公园A区块4号楼南侧的绿地内堆放有砖块木板等物,现场测量堆放面积为0.8平方米(长1.6米×宽0.5米)。经询问,现场施工负责人承认上述绿地内的物料是其公司工人堆放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绿地内堆物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西景综执责改字【2022】第1001304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西景综执接调字【2021】第1001303号)各一份。2022年1月18日15时40分,当事人已经对在绿地内堆物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整改。2022年1月19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在绿地内堆物。“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未列入《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违法行为,除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 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 金额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 录,计算公式为(100+1000)÷2=550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浙江喜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圆整(¥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