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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金东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孙为强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查实,当事人孙为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一幢经营一家名为金华市金东区胡师傅早餐店的店,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等。2022年1月17日,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在巡查时发现,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一幢金华市金东区胡师傅早餐店的一个燃气气瓶橡胶软管上,有使用金属管件将其分成两个支管分别连接灶台进行使用的情况。当即向经营者孙为强下发了金东综法责改(***)字[2022]第0117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1月18日18时前整改。2022年1月19日11时23分,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孙为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属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为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