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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杭州杭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乙天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违法次数:n;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17500元的罚款;公式:n*500”的规定,且经调查,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建议对当事人杭州杭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