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10时00分,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嘉兴南湖区中环东路与泾水路交叉口东南侧人行道、富润路69号人行道、南溪西路2570号三处共享单车未停放于框内,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月22日9时00分前改正,2022年1月22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车辆仍停在框外,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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