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1月21日在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三路西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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