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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台州弘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天龙
执法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2022年1月21日在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三路西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