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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戚志兴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行为,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27的规定。对当事人戚志兴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