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行为,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27的规定。对当事人戚志兴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