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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岱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方四海
执法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 方四海2022 年 02 月 11 日在岱山县高亭镇xxxx 号附近全诺轮胎店店店外摆放着十二只小型机动车辆所用的轮胎,从店门口拖着一根连接着工具的长管在为路边的一辆白色车辆换胎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8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营业部(户名: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