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灵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规定,属任意张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灵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