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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7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孙燕钢(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小孙小吃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姓名:孙燕钢(建德市***街道***小吃店),性别:男,民族:汉。2022年2月11日14时1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街道******鱼味馆处时,发现有装修垃圾堆放在店门口的情况。执法队员亮证并告知公务后进行进一步检查。经查,所堆放建筑垃圾为大量木板,堆放所占用空间长2.78米,宽1.50米,面积4.17平方米。堆放处为门口非机动车位,并非装修垃圾集置堆放点位。***鱼味馆店长孙燕钢承认垃圾是他所堆放。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8782号),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查,执法队员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立即(期限)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综执责改字【2022】第8218042号),并于2022年2月12日进行了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逾期未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月11日上午10时将大量木板装修垃圾堆放在建德市***街道******鱼味馆门口非机动车位,此处不是建筑垃圾指定堆放场所,于2022年2月11日14时15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