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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奶欣坊牛奶店
执法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董静于2022年2月17日9时45分,在嘉兴市南湖区洪波路洪波农贸市场一期217号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且逾期未改正。2022年2月17日8时50分,我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董静存在擅自超出店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并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董静于当日9时20分前将店外经营物品搬进店内。2022年2月17日9时45分,我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董静仍将部分经营物品摆放于店外,属于逾期未改正。超出店外的经营物品主要为奶茶、面包等零食,共计六箱,分两堆摆放于店门口人行道,共计占用人行道面积0.6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2022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2】告字第03-0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董静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洪波路洪波农贸市场一期217号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涉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展示商品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