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2 月 17 日 10 时 50 分,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颜美云 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洪波路 458 号摆放物品进行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 年 2 月 17 日 9 时 50 分,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新 嘉街道宁轩食品超市颜美云,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洪波路 458 号店外摆放物品进行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当日 10 时 20 分前将店外经营物品搬进店内。2022 年 2月 17 日 10 时 50 分,我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将部分经营物品摆放于店外,逾期未改正。经查,经营物品主要为七筐砂糖橘,摆放于店门外人行道,共两堆,总计占用人行道区域长长 1.5 米,宽0.6 米,共计占用人行道面积 0.9 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 勘验(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等。 2022 年 3 月 1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2】告字 第 03-001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颜美云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 营业执照,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洪波路 458 号超出门进行店 外经营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涉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展 示商品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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