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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0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何兴云
执法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2月2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室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使用三轮车一辆准备在该地售卖水果,现场未发现有交易情况,未取得有力证据证明**室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有违法所得。本案因未能搜集到足以认定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是否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的有力证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2107-000项处罚标准“情节轻微,未使用车辆,或违法收入较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0******************0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 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