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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7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姚卫君
执法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03-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姚卫君,性别:男,民族:***。2022年02月16日09时3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街道******时,发现该处存在堆放装修垃圾的情况。执法队员开始检查,经查,装修垃圾主要为板材,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该处装修垃圾占用道路面积为长4.9米,宽0.8米,面积为3.92平方米,该处并不是装修垃圾指定堆放点位。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亮证并告知公务后进行进一步检查,经查,该处堆放的装修垃圾为***快餐店的经营者姚卫君店铺装修产生并堆放到此处的。2022年02月23日,执法队员向姚卫君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8796号),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02月28日,姚卫君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姚卫君,在***快餐店里装修,并将装修垃圾堆放在店门口即***街道******前,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场所,占用面积约3.92平方米。当事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为于2022年02月16日09时30分被执法队员现场查获。另经查证,2022年03月03日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